高企申報認定未通過,原因可能有這些......
發布日期:2022-10-25 瀏覽次數:0次
企業選擇申報的技術領域與企業主營業務不對應。在選擇技術領域時企業的主營業務(產品)不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國家重點支持的八大高新技術領域:電子信息、生物與新醫藥、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術服務、新能源與節能、資源與環境、先進制造與自動化。(1) 知識產權模塊只有申報當年授權的二類知識產權(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或集中大批量申請知識產權會被質疑真實性,視為無效申報;(2) 知識產權經過授權之后,缺乏研發過程,直接應用生產,技術的先進程度會被質疑。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對企業知識產權情況采用分類評價方式,其中: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 、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按Ⅰ類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按Ⅱ類別評價。(1)科技人員工作時間難確定,繳納社保人員≤5人;(2)企業中有兼職和臨聘科技人員,難判斷人員能否符合工作183天的時間要求。科技人員是指企業科技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企業職工總數包括企業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在職人員可以通過企業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來鑒別;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1)有收入明顯為貿易的會被剔除,剔除后導致高新收入占比不夠;(2)有簡單的加工組裝產品,技術含量低,不符合重點支持領域,剔除后導致高新收入占比不夠;(3)產品歸集收入范圍大,高新收入應該是發票的一部分,企業在歸集后將全部金額計入,剔除后導致高新收入占比不夠;(4)產品的證明材料不足,檢測報告不能支撐產品的技術性、創新性,不能被專家認可,剔除后導致高新收入占比不夠。技術性收入包括:技術轉讓收入、技術服務收入、接受委托研究開發收入。企業應正確計算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由具有資質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或鑒證。高新技術產品收入是指企業通過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在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有產品沒有對應的知識產權,或者對應的關聯性不大,專家不認可后剔除,導致占比不滿50%,不符合申報條件。主要產品(服務)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 中,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收入之和在企業同時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超過50%的產品(服務)。組織管理制度沒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去制定文件,直接套模板,會被認為這部分材料不真實,從而評分偏低,大大拉低總分。未提供相關制度執行的佐證材料,比如研發人員績效獎金發放銀行流水/記賬證明、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發放證明等。(1) 制定了企業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制度,建立了研發投入核算體系,編制了研發費用輔助賬;(2) 設立了內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并具備相應的科研條件,與國內外研究開發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產學研合作;(3) 建立了科技成果轉化的組織實施與激勵獎勵制度,建立開放式的創新創業平臺;(4) 建立了科技人員的培養進修、職工技能培訓、優秀人才引進,以及人才績效評價獎勵制度。(1) 上傳材料有遺漏、錯亂,比如年審或者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出現錯誤,各個模塊上傳錯位等;(2) 因壓縮、文件格式等因素,導致上傳的材料不清晰影響專家評審。(3) 財務資料相關數據差異性過大,且未做解釋說明。科技成果與轉化的產品不貼合,或者轉化的證明材料邏輯出現問題,導致專家不認可,有效轉化數低于預期。科技成果轉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資實施轉化;向他人轉讓該技術成果;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以及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產學研框架協議過于簡單,或產學研沒有提供具體的項目開發合同、發票、進展、成果材料。科技成果轉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資實施轉化;向他人轉讓該技術成果;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以及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