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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虛作假!一機構及責任人員被列入不良記錄名單

發布日期:2023-11-30 瀏覽次數:0

近日,江西省生態環境廳發布關于對江西天一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進行處理的公告,詳情如下:


弄虛作假!一機構及責任人員被列入不良記錄名單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對江西天一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進行處理的公告

近期,我廳根據線索對江西天一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一檢測”)進行了現場執法檢查。經調查核實取證、處理事先告知、聽取陳述和申辯等程序后,我廳認定天一檢測實施了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為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震懾作用,切實保障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提高環境監測數據公信力和權威性,現將檢查情況、認定結論、處理決定、有關要求等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天一檢測成立于2019年,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61100MA38MU6F2R,公司注冊地址位于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朝陽鎮王村村王村118號1#檢測樓。
二、現場檢查情況
檢查人員現場抽查了檢測報告、原始記錄等材料,調閱了部分人員變動、設備使用等資料,針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對天一檢測相關人員進行了現場調查詢問,問題如下:
(一)報告編號:TY環檢字(2023)第0092號存在弄虛作假情況
1.未開展采樣、分析直接出具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
(1)實驗室樣品分配流轉單顯示,3月14日對項目編號為TY2023-0092AG0101-1101的環境空氣氯化氫、氨、硫化氫、二氧化硫等項目進行分配。原始分析記錄(含圖譜記錄)等顯示,3月15日進行了該批次樣品中氯化氫、氨、硫化氫、二氧化硫的測試。但對應的大氣采樣原始記錄(含機打單)顯示,該批次樣品的采樣時間是3月16日凌晨,采樣時長為1天,樣品分析時間早于采樣時間,但該公司無法提供合理解釋。
(2)原始采樣記錄顯示,該批次樣品中氟化物的采樣日期是3月15日凌晨,采樣時長為1天。但對應的原始分析記錄卻顯示,實驗室3月15日已完成分析,且得到相關分析人員確認。樣品分析時間早于采樣時間,但該公司無法提供合理解釋。
(3)委托單位“萬載志成實業有限公司”距離該公司約400公里,車程需4小時以上。技術負責人(同時也是采樣人)劉偉明在第一次詢問時表示3月13日上午8時左右從上饒出發去萬載采樣,但當執法人員出具了3月13日上午8點30分采樣人員就在萬載開始水質采樣的原始記錄后,劉偉明立即改口表示是凌晨4點出發采樣、明顯違反常理,且無法提供高速公路通行費等相關佐證材料。
(4)原始記錄顯示:樣品編號為TY2023-0092GW0101的地下水等樣品是3月13日17點送至實驗室并進入樣品分配流轉程序。但對應的采樣原始記錄表顯示,地下水樣品的最后一次采樣時間是3月13日15點55分,不符合空間距離與時間關系邏輯,且相關人員也無法提供合理解釋。
(5)樣品登記表顯示:樣品編號TY2023-0092UG0201-0203,TY2023-0092UG0301-0303等無組織廢氣(鉛、鎘、鎳及其化合物)樣品3月13日17點送至實驗室,送樣人周凱。實驗室樣品分配流轉單顯示,該批樣品3月13日已開始在實驗室內分配流轉。但對應的采樣原始記錄表顯示,該批樣品的采樣時間分別為3月13日17點45、18點50、19點55分。送樣、分析時間早于采樣時間,不符合邏輯,且相關人員也無法提供合理解釋。
(6)樣品登記表顯示:無組織廢氣(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項目)TY2023-0092UG0101-0103,0201-0203,0301-0303,0401-0403等樣品于3月13日17點送至實驗室,送樣人周凱,采樣時間是3月14日。但對應的采樣原始記錄表和機打單顯示,無組織廢氣(氮氧化物項目)的最后一次采樣開始時間是3月13日16點40分,采樣時長1小時。送樣、分析時間早于采樣時間,不符合邏輯,且原始記錄和采樣器機打單顯示的采樣時間不一致,相關人員也無法提供合理解釋。
(7)樣品登記表顯示;無組織廢氣(氟化物、銅、錳等項目)TY2023-0092UG0101-0103,0201-0203,0301-0303,0401-0403等樣品于3月13日17點送至實驗室,送樣人周凱。但對應的采樣原始記錄表和機打單顯示,氟化物、銅、錳等項目的最后一次采樣時間是3月13日20點00分,采樣時長0.5小時。送樣時間早于采樣時間,不符合邏輯,相關人員也無法提供合理解釋。
2.監測報告與原始記錄信息不一致,且沒有相應原始數據
檢測報告(正本)顯示的采樣時間為3月13日和3月14日,但原始記錄顯示有3月15日和3月16日的采樣記錄,與檢測報告(正本)不符。
3.偽造監測簽名
(1)原始記錄樣品登記表顯示,采樣員“洪道成”在3月13日17點將部分樣品送至實驗室,但噪聲采樣原始記錄卻顯示,“洪道成”從3月13日下午16點25分至22點36分,與“徐浪、黃鵬、劉偉明”等人在進行生產噪聲監測。經調查詢問:洪道成、黃鵬、劉偉明均未參與夜間的噪聲采樣,但均在采樣原始記錄中簽名,屬于偽造簽名。同時“洪道成”實際13日未返回上饒,但當日的樣品登記表中送樣人均為“洪道成”,屬于偽造簽名。
(2)3月14日的無組織廢氣(銅、錳、氯化氫)項目的采樣記錄中顯示,采樣時間從上午8點05分至11點20分,“洪道成、黃鵬、劉偉明”在采樣人員處均進行了簽名。3月14日的環境空氣(氯化氫、氨、硫化氫、總懸浮顆粒物),項目的采樣記錄中顯示,采樣時間從凌晨0點開始至次日凌晨,“洪道成、徐浪、黃鵬”在采樣人員處均進行了簽名。但經調查詢問,“黃鵬、劉偉明”于3月13日夜間送樣回上饒,次日近中午才返回萬載繼續采樣,從時間邏輯上無法參與相關采樣活動,屬于偽造簽名。
(3)3月15日的環境空氣(氟化物、鉛)項目的采樣記錄中顯示,采樣時間從凌晨0點開始至次日凌晨,“洪道成、徐浪、黃鵬、劉偉明”在采樣人員處均進行了簽名。但經調查詢問,“黃鵬、劉偉明”于3月14日夜間11點10分送樣回上饒,從時間邏輯上無法參與次日凌晨開始的相關采樣活動。
(4)3月16日的環境空氣(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鎘、砷項目)的采樣記錄中顯示,“洪道成、徐浪、黃鵬、劉偉明”在采樣人員處均進行了簽名。但經調查詢問,“劉偉明”表示3月14日夜間送樣回上饒后,未再參與后續的采樣活動。
(二)其他監測不規范問題
1.報告編號:TY環檢字(2023)第0018號出具監測報告不規范。此前發現線索:該份檢測報告出具日期為1月17日,但委托外省檢測機構(杭州普洛塞斯檢測科技有限公司)的分析時間是1月14日至1月19日。現場核實時,該公司負責人表示因檢測日期存在問題,該份報告已作廢,并重新出具了編號為TY環檢字(2023)第0018號-A的檢測報告,但上傳至我省自行監測管理平臺的仍為已作廢的檢測報告。
2.儀器設備管理不規范,采樣設備領用及歸還未進行統一管理,只記錄了日期,未記錄具體交接時間。
3.任務編號TY2023-0092中各個點位的晝、夜間噪聲監測標準差(SD值)相同;監測報告缺少采樣人員、樣品編號;廢氣鎘每次的實際采樣體積約5m3,不滿足方法要求的10m3采樣體積;點位IG01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折算系數與方法要求不一致。
4.TY環檢字(2022)第0085號檢測報告中,地下水萘、蒽、熒蒽、苯并(b)熒蒽、苯并(a)芘檢測項目原始記錄單上的取樣體積錯誤,導致監測結果錯誤;鉈、鈷、鋇、鉬檢測項目分析日期超過時效;檢測報告的委托單位與項目任務聯系單的委托單位不一致;檢測報告有分包項目,但原始記錄中沒有分包合同和分包項目的檢測報告。
三、處理事先告知及陳述和申辯情況
2023年10月20日,我廳向天一檢測送達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擬對江西天一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涉嫌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進行處理的函》。2023年10月31日,天一檢測原法定代表人尹宏俊等一行到我廳進行了現場陳述和申辯。經認真研究,我廳依法采納了天一檢測提出的部分申辯意見。
四、事實認定結論
1.天一檢測的檢測報告(TY環檢字(2023)第0092號)存在未開展采樣、分析直接出具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且無法提供合理解釋的違法行為,符合《環境監測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中第五條“偽造監測數據”的“(六)未開展采樣、分析,直接出具監測數據的”的判定情形。
2.天一檢測的檢測報告(TY環檢字(2023)第0092號)存在檢測報告(正本)顯示的采樣時間與原始記錄的采樣時間不一致的違法行為,符合《環境監測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中第五條“偽造監測數據”的“(二)監測報告與原始記錄信息不一致”的判定情形。
3.天一檢測的檢測報告(TY環檢字(2023)第0092號)存在采樣人員在未參與采樣活動的情況下,在原始采樣記錄上簽名的違法行為,符合《環境監測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中第五條“偽造監測數據”的“(四)偽造監測時間或者簽名的”判定情形。
五、天一檢測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情況
1.天一檢測相關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七條“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規定
2.《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 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提出建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明確指出:“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分別對原始監測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天一檢測及相關責任人員需為違法違規行為負責。
六、處理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七條,《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二條及《江西省社會信用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如下:
1.將天一檢測及責任人員弄虛作假行為信息向社會公布。
2.將天一檢測及責任人員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并上報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一般失信行為,時限為一年),實現數據共享和聯合懲戒。
3.將查處情況適時上報生態環境部,禁止天一檢測參與我省生態環境部門的環境監測購買服務或委托項目。
4.將天一檢測相關違法違規線索移交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處理。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11月8日    

附件:

弄虛作假行為人員名單


序號

職務

姓名

身份證號碼(公示時隱藏后四位)

備注

1

法定代表人

尹宏俊

36230119890324****

2023年6月

20日前擔任

2

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采樣員)

劉偉明

36232119900123****


3

質量負責人(授權簽字人)

林益苗

36232119890123****


4

采樣員

洪道成

36230119920924****


5

采樣員

黃鵬

36232419970908****


6

采樣員

徐浪

36232219980423****

已離職

7

報告編制員

諸葛年峻

36230119910712****


8

報告審核(報告主管)

黃路潮

35010319890525****


9

采樣審核人員

秦俊

36011119930731****


10

送樣員

周凱

36232219950324****


11

接樣員(分析人員)

郭豪

3624021999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