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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有了新規

發布日期:2022-10-08 瀏覽次數:0

日前,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督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強化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責任,規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行為。



《規定》

要求

健全企業責任體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具有一定規模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配備食品安全員的同時,應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要建立企業主要負責人負總責,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分級負責的食品安全責任體系。


《規定》

要求

完善風險防控機制。企業要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日管控,是指由食品安全員每日根據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周排查,是指由食品安全總監或者食品安全員每周排查風險、分析研判、解決問題,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月調度,是指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聽取工作匯報,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規定》

要求

明確履職保障措施。企業要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發現有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提出停止相關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等否決建議。要將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設立調整及履職情況記錄存檔,作為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檢查重要內容。要組織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培訓,并提供相應保障,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規定》

要求

完善相關法律責任。依法明確企業未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以及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的法律責任。明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采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提出的否決建議的,屬于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情形;對于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的,不予處罰。

《規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將以推動《規定》實施為契機,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提升風險防控能力,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2022年9月2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0號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督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強化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責任,規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以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依法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依法配備與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的崗位職責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企業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發現有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提出停止相關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等否決建議,企業應當立即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

第五條  在依法配備食品安全員的基礎上,下列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一)特殊食品生產企業;

(二)大中型食品生產企業;

(三)大中型餐飲服務企業、連鎖餐飲企業總部;

(四)大中型食品銷售企業、連鎖銷售企業總部;

(五)用餐人數300人以上的托幼機構食堂、用餐人數500人以上的學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數或者供餐人數超過1000人的單位。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指導本轄區具備條件的企業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第六條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

(二)具備識別和防控相應食品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三)熟悉本企業食品安全相關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四)參加企業組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并通過考核;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將符合前款規定的企業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第七條  因食品安全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員,終身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第八條  食品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擬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明確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供貨者管理、進貨查驗、生產經營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追溯體系建設、投訴舉報處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責任要求;

(二)組織擬定并督促落實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定期組織食品安全自查,評估食品安全狀況,及時向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食品安全工作情況并提出改進措施,阻止、糾正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按照規定組織實施食品召回;

(三)組織擬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落實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義務,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四)負責管理、督促、指導食品安全員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組織開展職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訓、考核;

(五)接受和配合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等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企業實際,細化制定《食品安全總監職責》。

第九條  食品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食品安全總監或者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具體工作,承擔下列職責:

(一)督促落實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二)檢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管理維護食品安全生產經營過程記錄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關資料;

(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以及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報告;

(四)記錄和管理從業人員健康狀況、衛生狀況;

(五)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企業實際,細化制定《食品安全員守則》。

第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企業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員每日根據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時上報食品安全總監或者企業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總監或者食品安全員每周至少組織1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月調度制度。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聽取1次食品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工作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將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人員的設立、調整情況,《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以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和報告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企業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企業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組織對本企業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并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企業建立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的激勵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單位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一)故意實施違法行為;

(二)違法行為性質惡劣;

(三)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采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提出的否決建議的,屬于前款規定的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情形。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的,不予處罰。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在本企業生產經營中承擔全面領導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主要決策人。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違法行為中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人員,包括食品安全總監等。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具體實施違法行為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食品安全員等。

第二十一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大型食品倉儲企業、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展銷會舉辦者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規定制定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