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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號令最新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日期:2022-10-10 瀏覽次數:0

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令第62號公布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62號令最新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022年10月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食品相關產品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對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中使用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督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監督指導全國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級及以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產銷售

 

  第五條 生產者、銷售者對其生產、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第六條 禁止生產、銷售下列食品相關產品:

  (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及相關公告的原輔料和添加劑,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或者超范圍、超限量使用添加劑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和遷移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相關產品;

  (三)在食品相關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相關產品冒充合格食品相關產品;

  (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失效、變質的食品相關產品;

  (五)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質量標志的食品相關產品;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及其他強制性規定的食品相關產品。

  第七條 國家建立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制度。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并落實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配備與其企業規模、產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適應的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等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等不同層級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管理制度和長效機制。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應當協助企業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在依法配備質量安全員的基礎上,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具有較高風險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應當配備質量安全總監。

  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具體管理要求,參照國家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管理制度執行。

  第九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并實施原輔料控制,生產、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過程、出廠等檢驗控制,運輸及交付控制等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證生產全過程控制和所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及其他強制性規定的要求。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應當制定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各項質量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實施原輔料控制,應當包括采購、驗收、貯存和使用等過程,形成并保存相關過程記錄。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應當對首次使用的原輔料、配方和生產工藝進行安全評估及驗證,并保存相關記錄。

  第十一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應當通過自行檢驗,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產品進行檢驗,形成并保存相應記錄,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應當建立不合格產品管理制度,對檢驗結果不合格的產品進行相應處置。

  第十二條 食品相關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實施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制度,驗明供貨者營業執照、相關許可證件、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如實記錄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要求形成的相關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產品保質期不足二年的或者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四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應當建立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保證從原輔料和添加劑采購到產品銷售所有環節均可有效追溯。

  鼓勵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和銷售信息,建立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第十五條 食品相關產品標識信息應當清晰、真實、準確,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標識信息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食品相關產品名稱;

  (二)生產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三)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適用時);

  (四)執行標準;

  (五)材質和類別;

  (六)注意事項或者警示信息;

  (七)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及其他強制性規定要求的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食品相關產品還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要求在顯著位置標注“食品接觸用”“食品包裝用”等用語或者標志。

  食品安全標準對食品相關產品標識信息另有其他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鼓勵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將所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有關內容向社會公示。鼓勵有條件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以電子信息、追溯信息碼等方式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 食品相關產品需要召回的,按照國家召回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鼓勵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參加相關安全責任保險。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對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具有較高風險的食品相關產品,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實施生產許可。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審批和全覆蓋例行檢查。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和監督管理。根據需要,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將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委托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分層分級、精準防控、末端發力、終端見效工作機制,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主要方式,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事項及檢查結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日常監督檢查主要包括書面審查和現場檢查。必要時,可以邀請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等技術機構為日常監督檢查提供技術支撐。

  第二十一條 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實施日常監督檢查的事項包括:生產者資質、生產環境條件、設備設施管理、原輔料控制、生產關鍵環節控制、檢驗控制、運輸及交付控制、標識信息、不合格品管理和產品召回、從業人員管理、信息記錄和追溯、質量安全事故處置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對食品相關產品銷售者實施日常監督檢查的事項包括:銷售者資質、進貨查驗結果、食品相關產品貯存、標識信息、質量安全事故處置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可以要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如實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以要求被檢查單位作出說明或者提供補充材料。

  日常監督檢查發現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組織技術機構對工藝控制參數、記錄的數據參數或者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測試、驗證。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記錄、匯總和分析食品相關產品日常監督檢查信息。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投訴、舉報等途徑和檢驗檢測、風險監測等方式發現的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線索,根據需要可以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及其產品實施針對性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銷售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質量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相關產品、工具、設備;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書面提出整改要求及期限。被檢查企業應當按期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查處;不屬于本部門職責或者超出監管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食品相關產品,影響國計民生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安全問題的食品相關產品,依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有關規定進行監督抽查。法律、法規、規章對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抽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名錄數據庫。鼓勵運用信息化手段實現電子化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質量安全狀況等,結合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實施質量安全風險分級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國家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行政區域的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方案,開展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應當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衛生行政等部門。

  承擔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并按照要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第三十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通報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要求向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級相關部門通報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信息。通報信息涉及其他地區的,應當及時向相關地區同級部門通報。

  第三十一條 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監督抽查、監督檢查和風險監測中發現的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信息;

  (二)有關部門通報的,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企業和消費者反映的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信息;

  (三)輿情反映的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信息;

  (四)其他與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信息。

  第三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可以組織風險研判,進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綜合分析,或者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業組織、企業等共同研判。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應當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風險評估的建議

  第三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全覆蓋例行檢查、監督檢查以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依法記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處罰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及相關公告的原輔料和添加劑,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作為原輔料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或者超范圍、超限量使用添加劑生產食品相關產品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建立并實施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制定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的;

  (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實施原輔料控制以及開展相關安全評估驗證的;

  (四)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立并實施不合格產品管理制度、對檢驗結果不合格的產品進行相應處置的;

  (五)食品相關產品銷售者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建立并實施進貨查驗制度的。

  第三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相關產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其中,消毒劑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